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0-0004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0-12-27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0〕1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的總則、預防、報告、處置、罰則、附則。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2〕68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醫患糾紛
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連云港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和工作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患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醫患糾紛預防、調解與處置。
第四條 處理醫患糾紛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實事求是、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患糾紛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自身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江蘇省有關規定,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第八條 患方的生命健康權、知情權、選擇權、隱私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
患方應當尊重醫務人員,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和解決醫患糾紛,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醫療機構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各種干擾醫療秩序的過激行為或違法行為,依法處置因醫患糾紛引發的各類治安事件,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力求客觀公正,正確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十一條 縣、區設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隸屬于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管理,具體負責醫患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解委員會工作場所、所需經費由相關機構提供,同級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持。
調解委員會的組織機構、調解程序由司法、行政及其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患方所在單位、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醫患糾紛調解和處置工作。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維護患者利益。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并設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配備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相關科室專家等專(兼)職人員,檢查醫務人員執業狀況,負責接待患方咨詢和投訴,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一般的醫患糾紛,積極配合調解委員會及時有效地做好醫患糾紛調處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患糾紛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安全責任制度。
第十六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預防醫患糾紛的發生:
?。ㄒ唬┳袷蒯t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ǘ淞⒕礃I精神,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增強責任心,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ㄈ┡︺@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ㄋ模┰诒苊鈱颊弋a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五)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江蘇省衛生廳的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蒯t療機構規章制度,維護醫療秩序;
?。ǘ┤鐚嵪蜥t務人員陳述病情,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按時支付醫療費用;
(四)發生醫患糾紛后,依法表達意見和要求。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依照有關規定,將轄區內醫療機構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指導督促醫療機構落實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及時發現和整改治安隱患,落實相關治安保衛工作的規定。在所有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加強日常治安管理和應對突發事件。
第三章 報 告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患糾紛報告制度,規范醫患糾紛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并按規定及時報告醫患糾紛,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醫患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積極配合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ㄒ唬┩J[喪,或聚眾占據醫療機構診療、辦公場所的;
?。ǘ┰卺t療機構擺花圈、設靈堂、拉橫幅的;
(三)堵塞正常就醫通道,故意損壞醫療機構財物的;
?。ㄋ模┳璧K醫務人員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ㄎ澹┯衅渌鼑乐赜绊懻at療秩序的行為,經勸說無效的。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二條 醫患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必須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主要途徑有:
(一)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和解;
(二)向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ㄈ┫蛉嗣穹ㄔ禾崞鹈袷略V訟。
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患糾紛后,醫療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處置:
?。ㄒ唬┌l生醫患糾紛時,醫療機構應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組織專家進行會診,將會診意見告知患方,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醫療機構作為醫患糾紛的主體之一,有主動溝通化解矛盾的義務,應當及時、主動與患方進行溝通接觸,認真聽取患方的訴求,答復患方的咨詢和疑問,告知患方有關醫患糾紛處置的辦法和程序,積極做好醫患糾紛的化解工作,不得刁難、推諉;
(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封存后的資料由醫療機構妥善保管?;挤教岢鰪陀∠嚓P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依法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ㄋ模┗颊咴卺t療機構內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殯儀館或有凍存條件的太平間,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尸檢。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ㄎ澹┽t療機構應妥善保存調解醫患糾紛過程中的相關錄像、錄音資料,保存時間至少一年。
第二十四條 調解委員會作為獨立的醫患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由懂醫、懂法、善于調解的調解員組成,對轄區內的各類醫患糾紛實行免費咨詢、免費受理、免費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醫患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ㄒ唬皶r派人趕赴現場,表明身份,受理糾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解決途徑,提供醫患糾紛調解告知書等文書資料,引導醫患雙方到調解委員會依法進行調處;
?。ǘ┮婪ㄒ酪幗M織調處。經調解成功的,參照司法部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制作調解協議;需要進行相關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同意,調解委員會可以委托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調解不成的,引導其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五條 對于一般的醫患糾紛(請求賠付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由醫療機構辦公會研究,主要領導批準;對疑難復雜或重、特大的醫患糾紛(請求賠付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必須通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處;請求賠付金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調處。
調解委員會一般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結(期間需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自委托申請之日至鑒定結論作出之日,不計入調解期限);到期調解不成的,可建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延期時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二十六條 醫患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調解委員會不再受理其調解申請,已經受理調解申請的,應當終止調解,并通知醫患糾紛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承擔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應當隨同醫患處理相關人員同步進行立案、定性、定損的工作,密切配合共同測算理賠金額,尊重調解委員會的調處結論,將調解協議作為理賠依據,在調處結論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賠償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關于醫患糾紛的治安警情到達現場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一)核實情況,及時報告;
(二)維護醫療秩序,開展法律宣傳;
?。ㄈ┓乐故聭B擴大,制止過激行為;
?。ㄋ模┮婪▽`法犯罪行為開展調查、取證;
?。ㄎ澹ξ耆?、毆打醫務人員、毀壞醫療設備等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予以制止,依法查處。對在醫院內拉橫幅、設靈堂、拒將尸體移放太平間等擾亂醫院秩序、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的鬧事行為,要積極會同醫院做好勸解工作,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盡快恢復醫院的正常秩序;對經反復做工作無效、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處置。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未制定有關醫患糾紛處置預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懿宦爮膭褡?,停尸病房或故意將尸體移至醫療場所的;
?。ǘυ卺t療機構內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或占據診療辦公場所,堵塞正常就醫通道,故意損壞醫療機構財物,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
?。ㄈ┳璧K醫務人員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ㄋ模┚郾姅_亂醫療秩序等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新聞機構或新聞記者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尚未公布的醫患糾紛作嚴重失實報道,或在報道中煽動對立情緒,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宣傳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親屬。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