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0-0004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0-11-1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0〕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辦法的出臺背景、適用范圍、情形、評價方式、流程、內容等。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
實施情況后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辦法》已經市第十二屆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工作,正確評價規范性文件執行效力,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以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名義發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進行實施情況后評價適用本辦法。
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以下簡稱后評價)是指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后,根據其制定目的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其制定質量、規定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等進行全面跟蹤調查、分析評價,并提出評價意見的制度。
第四條 后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公開、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機關為后評價主體(以下簡稱后評價主體),負責開展后評價工作。職能已經調整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部門負責;有兩個以上起草機關的,應當聯合開展后評價工作。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和指導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后評價工作。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施情況后評價:
(一)因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管理需要,需要對規范性文件實施效果進行后評價的;
(二)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需要對規范性文件實施效果進行后評價的;
(三)規范性文件時效期滿,認為需要繼續有效或者修訂的;
(四)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進行后評價,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建議需要進行后評價的;
(五)政協提案、政協委員提案建議需要進行后評價的;
(六)司法機關建議需要進行后評價的;
(七)按照上級要求需要進行后評價的;
(八)其他公民、法人、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建議進行后評價的;
(九)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后評價的。
相關后評價主體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后評價工作,并提出書面后評價報告。
第七條 后評價工作可以采用文獻研究、抽樣檢查、網絡問卷調查、跟蹤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聽證會、專家咨詢、案卷評查、相關立法比較分析等多種方法進行。
第八條 后評價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后評價工作小組。后評價主體組織相關人員成立后評價工作小組。后評價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可以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和民眾代表參加。有條件的后評價主體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社會專業機構開展后評價工作。
(二)制定后評價工作方案。明確后評價目的、后評價對象與內容、后評價標準、調查對象、后評價步驟與方法、相應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調查提綱,設計調查問卷,廣泛收集規范性文件實施的信息,以及實施機關、管理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后評價報告。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后評價報告。
第九條 后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合法性評價:規范性文件內容是否與現行實施的上位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一致,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相當。
(二)合理性評價:規范性文件主要制度和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可行,是否體現公平、公開原則和以人為本原則,是否符合現行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
(三)協調性評價: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是否協調、銜接。
(四)操作性評價:是否具體可行,能否解決行政管理中的具體問題;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評價:各項制度是否完備、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六)規范性評價:體例結構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是否影響到文件的正確、有效實施。
(七)實施效果評價:文件實施的總體情況;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目的;文件實施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及文件貫徹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會各界反應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社會公眾評價和反應;修改或者廢止建議。
第十條 后評價報告應當作為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修改或者廢止及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后評價主體提出后評價報告建議該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的,由后評價主體提出修改意見,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后,并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將文件修訂草案報制定機關審查。
第十二條 后評價主體提出后評價報告建議廢止該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由后評價主體按規定程序報政府法制機構確認后,提請政府予以廢止并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后評價主體提出后評價報告建議修改、廢止該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由后評價主體按規定程序報本部門法制機構確認后,提請部門予以修改、廢止并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后評價工作列入當年度政府對后評價主體依法行政的目標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圍繞是否按時開展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工作、是否按照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工作方案規定進行后評價并形成后評價報告,后評價組織工作是否完備等。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后評價主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后評價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告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政府予以通報;執行已經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并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后評價主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主題詞:規范性文件 后評價△ 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