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23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05-2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7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并采取相關配套措施,對公民在法定職責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初步形成了各級政府負總責、相關部門和組織積極配合、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極大地調動了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同時,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見義勇為人員在生活、醫療、住房、就業等方面還存在實際困難。為切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有效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江蘇省獎勵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并采取相關配套措施,對公民在法定職責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初步形成了各級政府負總責、相關部門和組織積極配合、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極大地調動了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同時,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見義勇為人員在生活、醫療、住房、就業等方面還存在實際困難。為切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有效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見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2〕133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見義勇為行為認定和獎勵申報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正常情況下,見義勇為人員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應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的一年內,向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縣區公安機關和見義勇為基金會對已認定的見義勇為行為,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獎勵。對于其中事跡突出的,要及時向縣區人民政府和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申報,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及時予以獎勵并可以授予榮譽稱號。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在視情獎勵的同時,應及時報請市政府和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可持相關證明到所在縣區見義勇為基金會申請相應的權益保護。
對于行為發生地在我市戶籍不在我市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聯系協調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落實權益保護。
二、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對于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條件的還應實行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受表彰所得的獎金(慰問金、獎品)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城市致孤人員,符合政府供養保障條件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并按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三、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
對經公安機關確認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全市各醫療機構要開通綠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積極采取救治措施;對急危重癥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協調落實。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通過適當的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見義勇為專項基金補助等方式幫助解決。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合)所需個人繳費,按規定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四、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見義勇為人員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幫助其就業、再就業。各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質監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五、實行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優待政策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制定和落實相應政策,對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給予優待。幼兒教育階段,見義勇為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以及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所在園、校視情給予一定優待或減免,寄宿制的享受生活補助。獲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本人或者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的子女參加本市中考在總成績基礎上加10分投檔。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進入市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高職高專院校學習,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相關費用的,有關部門及院校應根據有關規定優先給予減免和資助。教育部門要認真落實有關規定,做好對被追認為革命烈士的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子女,對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在參加本省普通高校招生時享受有關優待政策的協調配合工作。
六、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
要積極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城鎮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所在縣區應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符合發放租賃補貼或購房補助條件的,優先給予辦理;符合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安置條件的,優先給予安置。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給予優先安排。
七、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于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于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戶籍所在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40個月的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八、切實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事關見義勇為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各地各單位要將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資金、待遇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要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見義勇為人員的長效機制,切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將成立由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協調小組,研究協調處理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二)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人社、住房、建設、衛生等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權益保護工作中涉及到的其他政府部門,也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相關聯動工作機制,及時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待遇,形成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合力。對于打擊、報復或陷害見義勇為人員的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切實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力度。
(三)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和圖書、影視等文藝作品,不斷加大對見義勇為的宣傳力度,廣泛宣揚見義勇為先進典型、突出事跡以及受到的褒獎和贊譽,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尊重、支持、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的濃厚氛圍。要大力倡導和鼓勵人民群眾見義勇為、見義智為,最大限度地避免傷害和減少損失。
(四)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扶持見義勇為基金會等各類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社會組織的發展,引導他們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學運行,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要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公益捐助和志愿服務等活動,切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實際困難。全市各見義勇為基金會要按照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的原則,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指導,不斷提高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社會公信力和整體工作水平。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