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4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6-22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集中整治摩托車載客營運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11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規范市區交通管理秩序,保護合法運輸經營者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集中整治摩托車載客營運的通告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市區交通管理秩序,保護合法運輸經營者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在市區集中整治摩托車載客營運通告如下:
一、嚴禁摩托車載客營運。市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自2006年6月23日起,對從事摩托車載客營運行為進行專一項集中整治。
二、對違反本《通告》繼續從事摩托車載客營運的,由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不服從依法管理、采取無理取鬧等非法手段造成后果的,責任自負;構成妨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自2006年6月23日起,摩托車載客營運經營者不再從事載客營運的,相關部門不予追究其本《通告》發布前的載客營運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市區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疏導、限制、禁止摩托車通行的措施。
五、本《通告》自2006年6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