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65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10-30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6〕16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連云港市化工生產企業
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連云港,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和諧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全省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方案》(蘇政辦發〔2006〕121號)的要求,我市將從2006年10月起用三年時間,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以治理環境污染和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
一、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國家發改委產業發展政策。
(三)《江蘇省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方案》。
(四)化工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五)《連云港市化學工業“十一五”發展布局規劃和連云港市化學工業發展導向目錄》。
二、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范圍和目標
專項整治范圍:全市化工行業所有生產企業,重點是技術含量低、環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化工生產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
專項整治的主要目標:按照“逐個排查,集中整治,入園進區,改造提升”的總體要求,通過提高生產經營標準、行業準入門檻和從業資質要求,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用一年時間集中整頓、淘汰各類違法違規化工生產企業,引導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在兩年內向化工集中區域集中。通過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達到環保標準,全面消除事故隱患,全面提升化工企業環保、安全和技術裝備水平,推進化工行業科學健康有序發展。
三、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重點和分工
(一)產業準入方面。由市經貿委負責,重點查清是否違反產業政策或產業發展規劃;是否仍在使用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與裝備;是否違反其他市場準入標準等。
(二)安全生產方面。由市安監局負責,重點查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布點在經市批準的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門區域;化工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定期進行安全評價;2005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是否通過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是否通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經市政府設立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是否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等。
(三)環境保護方面。由市環保局負責,重點查清化工生產企業是否通過環評審批;環保設施是否配套,裝置運行是否正常;項目是否通過環保驗收;是否編制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否配置比較完備的應急處置設施;是否能夠長期穩定達標排放;廢水是否排入達到地表水功能區劃要求的水域等。
(四)技術質量監督方面。由連云港質監局負責,重點查清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是否領取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特種設備是否按規定注冊登記并經定期檢驗合格;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制度是否落實;氣體充裝單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等。
(五)土地審批方面。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重點查清是否越權審批用地預審;是否越權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特別是越權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是否越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耗方面。由市經貿委負責,根據國家、省、市制定效能指標,重點查清單位產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額規定。
(七)項目審核程序和工商登記方面。由市發改委、經貿委、工商局負責,按各自職能重點查清項目是否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是否越權審批或核準;是否以備案代替核準;是否未經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即已審批或核準;是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是否未經相關前置許可辦理工商登記等。
(八)人員資質方面。由市安監局、質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按各自職能重點查清化工生產企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否經過考核并持證上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經過法定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法定培訓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是否經過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四、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措施
(一)依法淘汰違法化工生產企業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由安監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1)逾期未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5)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或因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已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環保部門報請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應當關停的;
(2)超過江蘇省《化工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或環保設施不配套、運轉不正常,在三個月的治理期限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3)本方案實施之日前,各地區已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的化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法完成治理任務的;
(4)在居民集中區及附近排放惡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氣體,群眾長期信訪、集訪,短期內無法解決的;
(5)發生重大環境事件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社會影響的;
(6)危險廢物不能自行安全處置又未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造成環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
(8)其他依法應當停產或關閉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記注冊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取締。
4、凡實施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卻未在規定期限內領證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取締。
5、對于應關閉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當地政府組織同級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取締,注銷或吊銷企業相關證照,拆除相關生產設施,并向社會公告。其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對僅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企業,吊銷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從事多種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或注銷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提出轉產或解散的企業,變更或注銷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對依法關閉的企業所占用土地,鼓勵企業利用土地重新轉產,但原則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企業確實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當地政府收回。
6、對被責令關閉但又擅自恢復生產的化工生產企業,一律按非法生產論處,由縣區政府組織公安、監察、環保、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強制取締。同時,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推動化工生產企業向化工集中區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產企業集中進區步伐。鼓勵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集中到符合化工產業定位、通過區域環評且環境基礎設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進入經市政府批準的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所有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集中區域,否則不予環保、安全審批。區域外的化工生產企業,不再批準任何形式的改建、擴建項目,并力爭于2008年底前搬遷進入化工集中區域。
2、加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作進度。原則上2007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遷出主城區;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制訂搬遷計劃并報當地政府批準,逐步搬遷。企業搬遷異地重建的,必須按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標準、要求、程序等辦理所有審批手續。
3、全面清理和重新確認現有化工集中區。化工集中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布局。市政府將于2006年底之前出臺“連云港市化學工業‘十一五’發展布局規劃和連云港市化學工業發展導向目錄”,對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及綜合性開發區中的化工片區進行全面清理確認,市區原則上不設化工集中區,縣域可以根據化工產業布局原則,設置1—2個化工集中區。從2007年起,經過重新確認的化工集中區,區域環評與環保規劃須經省環保廳批準。
(三)嚴格化工生產企業市場準入
1.嚴格執行產業準入門檻。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對屬于淘汰類項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資;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改造。嚴格項目審核程序。嚴禁將項目分拆、違規審批、核準或備案;將原由縣(區)核準、備案的化工項目權限上收至市投資主管部門(市發改委、經貿委);市發改委、經貿委要通過市項目審批會商機制及時向同級環保、安監等部門通報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情況;對已備案的項目,只有在通過環評、安評、征地、能耗評價等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嚴格項目準入門檻。禁止新建單個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投資項目,須由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對其合理用能作出評價,達不到行業節能標準和單位產品能耗定額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核準。
2.嚴格執行安全準入門檻。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項目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經安監部門組織安全審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按審批權限,由市安監局審核,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化工企業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其中安全設施初步設計要通過安監部門組織的審查,并嚴格按初步設計進行施工,正式投產前安全設施要通過安監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對2005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凡未履行設立批準、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的,已建設并竣工投產的,由安監部門提請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產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環保、土地規劃等要求,由當地政府依法關閉或取消項目,如果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后限期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3.嚴格執行環保準入門檻。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項目;嚴格執行《江蘇省化工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建設廢水排入現狀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項目。
4.嚴格規范從業人員資質要求。化工生產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要具備相應資質,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經法定培訓并持證上崗,操作人員要進行強制性的崗位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操作。
5.提高化工生產企業的產品檔次和技術含量。市經貿委要明確各階段必須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和設備名錄。
6.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環保部門會同經貿部門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五、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第一年為集中整治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6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業屬地原則進行,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地范圍內化工生產企業的專項整治工作。部省屬在連企業的專項整治由企業所在地的區政府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制定的專項整治方案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制定各自的具體實施方案,并抓緊部署實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的具體實施方案要在2006年11月10日前報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6年11月-12月)。各縣、區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組織開展調查摸底,摸清化工生產企業的現狀,掌握情況,確定本地區整治工作的重點范圍和重點企業,并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在此階段,相關部門不得為任何企業補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土地、工商登記等手續。各縣區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報化工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自查情況,并提出依法關閉的意見和限期整改處理的意見。
(三)限期整改階段(2007年1月-6月)。各縣區要按照專項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分階段組織督查。
(四)檢查驗收階段(2007年7月-8月)。各縣、區要按照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根據市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認真進行驗收和總結。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8月2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上報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縣區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將有關情況匯總并報市政府批準后通報全市。
2008年、2009年要在繼續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化工企業入園進區和改造提升,從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隱患,全面提高化工行業生產技術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六、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縣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縣、區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切實抓好專項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為組長,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并邀請市人大、市政協的同志和有關專家參與指導、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市發改委、安監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外經貿局、科技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質監局、工商局等部門抽調專人參加。
各縣、區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要根據“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區域劃分,逐級簽訂專項整治責任狀,嚴格落實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化工生產企業的安全、環保主體責任,建立有目標、有任務、有考核、有獎懲的責任制,確保專項整治全覆蓋,不留死角,取得實效。
(二)嚴格執法,強化追究
市化工企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監察部門加強對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隱瞞不報、不查、不整改的,要嚴肅處理。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化工生產活動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從嚴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審批化工項目的,要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建設化工項目的要從重處罰。對在整治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充分運用各種媒體,深入宣傳專項整治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大力宣傳普及安全和環保知識,使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熟悉并掌握《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同時,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并監督專項整治工作,強化媒體對整治的監督,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進行。各縣區要設立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舉報電話,對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舉報。
(四)綜合治理,夯實基礎
在專項整治過程中,要把集中整治與建立健全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強化日常監管結合起來,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結合起來,與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技術進步結合起來,通過各種措施和途徑,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安全生產和環保投入,采用安全、環保性能高的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推動安全和環保科技創新,依靠科技進步,解決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促進企業的安全和環保技術升級。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針對化工行業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等各個環節,進一步突出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治措施,盡快消除污染源和安全隱患,把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不斷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