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9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11-09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20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
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建設平安連云港,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打擊傳銷活動專項行動。現通告如下:
一、傳銷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經營活動,任何參與和組織傳銷活動的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我市境內從事下列傳銷活動:
(一)以介紹工作、進行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從事傳銷活動的;
(二)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已經出租的,應立即收回,終止租賃關系。各街道、社區委員會和鄉鎮、村民委員會以及公安、房產管理等部門要認真做好對出租房屋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等文件規定,對從事傳銷活動、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或不積極配合本次打擊傳銷專項行動的組織和人員,將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為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六)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發布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要立即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要立即停止傳銷活動;外地在我市參加傳銷活動的人員要立即返回原籍。
六、全市廣大市民要立即行動起來,積極參與到這次打擊傳銷活動的專項行動中來,發現傳銷活動的,要及時向工商、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2315、110),協助政府查禁傳銷活動,共同創建和維護一個平安、有序、健康、和諧的生活家園。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