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7-0011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02-23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7〕1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求,進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21日
連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求,進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既有住宅,在符合規劃、建筑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意見規定加裝電梯。
本意見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三年以上且無電梯的多層住宅。
二、既有住宅業主作為本幢或者本單元加裝電梯的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意見的規定提出加裝電梯的相關申請,并作為電梯使用人。既有住宅業主可以委托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其他單位或個人具體負責加裝電梯申請、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并作為建設單位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三、申請人在辦理加裝電梯相關手續前,應當征得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同意。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完善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對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和協調,為業主提供便民服務。
四、申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裝電梯須經本幢或本單元全體業主書面同意;加裝電梯可能影響物業相鄰權人通風、采光、日照、通行等相關權益的,還應當經受影響的物業相鄰權人書面同意;
(二)有具備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符合城市規劃、建筑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設計方案及意見;
(三)加裝電梯所在幢或者單元業主還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1. 加裝電梯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須對權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還應當有補償資金籌集方案;
2. 電梯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改造等費用的分擔方案;
3. 電梯使用單位主體確定;
4. 其他依法應當經相關業主同意的事項。
(四)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一)、(二)、(三)項內容由申請人在擬加裝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和所在幢(單元)出入口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申請人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應當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由業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攤,具體分攤比例由業主協商確定;
(二)申請使用業主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三)屬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
(四)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對加裝電梯經費籌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符合本意見第三、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到規劃部門辦理加裝電梯建設工程規劃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委托辦理的,提供申請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2. 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方案設計圖紙及結構安全說明;
3. 本意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書面協議。
(二)到建設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備案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1. 規劃部門意見;
2. 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筑設計方案;
3. 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
4. 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和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動工建設前,申請人應當到消防部門辦理消防設計備案;加裝電梯需對防空地下室進行改造的,申請人還應當依法到民防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向市質監部門辦理施工告知,向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并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包括電梯土建圖紙、電梯井道布置圖等。
(五)電梯正式投入使用前,申請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民防、消防等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并取得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六)申請人應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所在縣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并張貼《電梯使用標志》。
七、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職責。
八、因加裝電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積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不納入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的容積率范圍。
九、為確保電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申請人應協商制定電梯的使用、維護和管理辦法,配備持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與有資質單位簽訂維保合同,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專業電梯管理機構進行日常管理,縣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十、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未辦理使用登記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一、因加裝電梯產生的施工、使用、維護保養、修理、改造等費用不得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十二、利害關系人認為加裝電梯侵害了本人合法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當事人之間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十三、市住房、規劃、建設、質監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探索建立并聯審批、聯合驗收機制,簡化流程,為申請人開辟綠色通道。各相關部門應明確職能處室,做好此項工作。同時,可以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十四、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