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4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1-04 |
標 題 | 關于轉發人行市中心支行《連云港市金融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17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人行市中心支行擬定的《連云港市金融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三年十一月四日連云港市金融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人行市中心支行二三年十一月)民營企業是推動我市經濟增長、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動金融業務發展的重要客戶群體。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轉發人行市中心支行《連云港市金融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人行市中心支行擬定的《連云港市金融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連云港市金融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三年十一月)
民營企業是推動我市經濟增長、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動金融業務發展的重要客戶群體。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促進全市經濟金融協調快速發展,現就我市金融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為民營企業服務的組織體系
(一)各金融機構要成立以分管行長(主任)任組長的民營企業信貸服務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和協調民營企業信貸服務問題,加強與民營企業的協作。
(二)各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要在公司業務部門成立服務民營企業的信貸業務組,為民營企業提供專業化信貸服務。
(三)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要成立民營企業信貸營銷機構,專司轄區內民營企業信貸營銷工作。城市商業銀行要積極創造條件向縣域延伸機構,拓寬為民營企業服務的范圍。基層農村信用社要明確為農村民營企業服務的信貸人員,在確保為“三農”服務的基礎上,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二、公開服務范圍,實行限時服務
(一)各金融機構要公開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范圍及內容,公布信貸品種,明確貸款條件,加強與民營企業的信息溝通,增進民營企業對金融服務功能的了解。
(二)建立“貸款申請回復時限公開承諾制度”,對于民營企業提出的貸款申請,各金融機構收到書面申請后要在承諾時間內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貸款,于承諾時間內予以辦理完畢。對初次辦理信貸業務的承諾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非初次辦理信貸業務的承諾時間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承諾時間不超過1個月。
三、突出有本地特色的信貸支持重點
(一)提高民營企業在信貸投放中的比重,重點支持海洋經濟、硅工業、牧草養殖、林木加工等具有當地資源和技術優勢的民營企業發展。
(二)扶持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市場潛力大的民營企業發展;鼓勵民營企業技術創新,支持民營企業向“精”、“專”、“特”的方向發展。
(三)配合經濟體制改革,為民營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的改制、改造、改組提供資金支持。對已完成改制的企業,要支持其向規模化、規范化、集約化方向發展。
(四)積極支持再就業工程,對積極吸納下崗職工的民營企業,符合貸款條件的,要優先予以支持。
(五)支持對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民致富具有帶動作用的龍頭民營企業做大做強。
四、創新適用于民營企業的信貸品種
(一)對經營較好,有真實商品交易的流通型民營企業,可通過與倉儲方簽署協議,開辦貨權、貨物質押貸款。
(二)加強與稅務部門合作,對外向型民營企業提供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
(三)對持有真實有價證券的民營企業,可開辦存單、國債、提單、倉單、保險單等質押貸款。
(四)積極開辦私營個體企業聯保貸款、攤位證保證貸款、綜合授信貸款等,并對信用等級達到3A級、現金凈流量和經營性現金凈流量均大于零的民營企業適當發放信用貸款。
五、放寬對民營企業貸款審批權限
對民營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只要在授信額度之內,且能落實有效抵押擔保的,可進一步放開。
(一)授予縣級分支機構低風險業務和上級行授權內的新增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
(二)推行對單個民營企業綜合授信,在授信額度內,由縣級行審批發放。
(三)對確認真實的存單質押貸款,可以授權通過柜面直接審批發放。
六、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改進還貸方式
(一)各金融部門要根據民營企業的生產周期、市場特征及資金需求,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要適應民營企業額度小、頻率高的特點,滿足其合理的資金流動需求。
(二)改進對民營企業貸款方式。一是推行“整貸零償”信貸方式,一次貸款,分期還款,減輕民營企業集中還款的負擔;二是推行“循環貸款”辦法,對能夠提供足值擔保、有效最高額抵押的民營企業可在一定抵押、擔保額度內發放循環貸款,在一定期限內周轉使用。
(三)對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民營企業可以辦理借新還舊: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二是重新辦理貸款手續;三是貸款抵押、擔保有效;四是屬于周轉性貸款。
七、適度放寬信用評定標準
(一)各金融機構要在本級單位授權范圍內,制定科學的、切合實際的民營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實施細則,客觀評價、界定民營企業的信用等級。
(二)對確實有良好的經營效益、歷史信用記錄,但因特殊原因而未評級的民營企業,可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三)對有較長合作關系、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民營企業可實行公開授信,在授信期限和額度內循環使用,隨借隨還。
八、適度放寬貸款擔保、抵押條件
(一)加強與擔保機構的合作,充分發揮貸款擔保機構作用。對未成立貸款擔保機構的地區,金融部門要配合政府加快組建擔保機構;對已組建的擔保機構,金融部門要根據其業務發展情況,協助其不斷吸納社會資金,充實擔保資本,擴大擔保能力。對擔保比例,可按照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至10倍掌握。
(二)允許符合擔保條件的、與申請貸款的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相關聯的部門和企業提供關聯擔保。
(三)推行民營企業法人代表和私營個體業主以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申請貸款以及法人代表貸款,其他出資人以個人資產擔保。
(四)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產品適銷對路的新建民營企業,可以現有或新購置機械設備辦理抵押,但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充當抵押物的機器設備確認因附著在大型固定資產上無法移動、拆裝而不可能被中途變賣;二是與申請貸款的金融部門簽訂設備委托保管合同,表明設備已被抵押,但因生產需要暫由企業保管,并承諾貸款清償前對設備不作損壞、拆裝和地點、使用權的轉移等;三是經申請貸款的金融部門認可并經有關部門登記。
(五)民營企業可以用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專利發明權和專利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為質押,申請貸款。
(六)為民營企業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和票據抵押貸款業務。
(七)根據企業信用等級合理確定抵押物的抵押比例,對信用等級達到2A級及以上的民營企業,可適當擴大抵押比例。
九、完善貸款營銷激勵機制
各金融機構要克服對民營企業的慎貸心理,在規范信貸管理,防范信貸風險的同時,將信貸營銷的數額和質量與信貸人員的利益掛起鉤來,按營銷貸款實現利息收入的一定比例獎勵信貸人員,建立責權利相統一、激勵與約束對等的考核機制。在追究民營企業不良貸款責任時,要注重主客觀因素的綜合分析,客觀公正地評價信貸人員的工作績效,對確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不良貸款可免于追究。
十、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
(一)各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信用衍生業務,為民營企業提供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開立信用證和出具保函等服務。
(二)在開立賬戶、辦理結算等方面為民營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并積極提高結算服務的科技含量,早日實現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時匯兌。
(三)本著自愿、守信原則,主動對民營企業進行貸前輔導,提高放貸效率和質量。
(四)利用自身點多面廣、信息靈通的優勢,參與民營企業資本募集、項目評估、資產評估、財務管理等活動,充當財務顧問,及時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五)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客戶維護,對貸款額度較大的重點民營企業實行駐廠信貸員制。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民營企業對貸款的需求情況,主動發現和培育民營企業客戶。
(六)利用利率浮動等政策實行差別化金融服務。對信用等級達到3A級的民營企業,可執行基準利率下浮10%的貸款利率;對信用等級達到2A級的民營企業,可執行基準利率下浮5%的貸款利率;對信用等級達到A級的民營企業,可執行基準利率。
(七)優先為發生進出口外匯業務的民營企業辦理開設外匯賬戶手續、外匯結算及外匯貸款業務,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章逐步放寬民營企業在開立外匯賬戶方面的限制,并為民營企業無償提供外匯業務咨詢服務。
(八)針對部分民營企業財務不健全的實際情況,各金融機構要會同會計、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形成面向民營企業的會計核算服務體系,為企業獲取信貸支持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
十一、人民銀行要監督引導轄區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一)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民營企業的經營發展特點及趨勢,及時向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并關注和了解金融機構信貸管理體制、授權授信、信用評級制度及資金營運方面的動態。
(二)不斷擴大民營企業項目在銀企合作中的比重,積極營造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溝通的平臺,通過召開銀企聯席會、銀企座談會、信貸信息發布會等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地增進金融機構和民營企業的溝通。
(三)對金融機構向民營企業增加信貸投放時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人民銀行要靈活運用支農再貸款、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頭寸再貸款和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增強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和解決金融機構臨時周轉性困難,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
(四)人民銀行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降低或取消有關抵押登記、評估費用,方便民營企業及時獲得銀行資金支持。
十二、鑒于各金融機構專業政策、管理模式不盡相同,各金融機構可在本意見基礎上制定本單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具體實施意見和相關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