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1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9-0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8〕9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連云港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解決我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困難,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32號),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以下簡稱臨時生活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實行及時、高效、適度、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須具有本市市區戶籍的常住居民,原則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范圍內的生活困難群體,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因重、大病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
(四)政府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對象。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六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對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對象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參照《連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連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及《市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或者各區制定的相關辦法執行。
第八條 臨時生活救助標準:享受各種保險、醫保核銷、醫療救助、社會捐助后,家庭生活仍困難的,家庭醫療費用年自付或者家庭經濟損失城市居民超過5000元、農村居民超過3000元的,超出部分可按30%比例給予救助;每戶每次最高救助2000元。每戶每年原則上不超過兩次,實行一次一審批。救助資金由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九條 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戶口所在地的居(村)委會也可代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2.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歷證卡、病史資料、出院小結(或出院診斷、出院記錄)、有效票據、醫療費用清單等(復印件);
3.各種保險、醫保核銷、醫療救助、社會捐助等票據及復印件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通過入戶調查或者委托居(村)委會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張榜公示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區民政部門。審核期限為3個工作日。
(三)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相關檔案材料。
第十條 對突發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當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由區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第十一條 市區臨時生活救助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二)省補助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市、區財政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安排按5:5的比例負擔(其中市財政與開發區財政按2.5:7.5的比例負擔)。
市、區財政每年統籌資金80萬元,其中:市財政40萬元(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20萬元),新浦區15萬元,海州區8萬元,連云區8萬元,開發區9萬元。
臨時救助資金預算安排額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臨時救助情況,可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顚S?。經區財政部門核準,區民政部門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專戶”,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于每年9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臨時生活救助資金預算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次年財政預算。區財政、民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分別向市財政、民政部門報送臨時生活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經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負擔的資金撥付給各區財政部門,再由各區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到區民政部門“臨時生活救助專戶”。
第十五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追回冒領款物,并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七條 對因失職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當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各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