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45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06-26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0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的通知》(連政辦發〔2019〕117號),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駐連部省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26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質量和效率,增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的規范性、民主性和科學性,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蘇政發〔2015〕1號)等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規章以外,市政府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可以反復適用,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策性、制度性的各類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擬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起草單位負責對擬以市政府名義制定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審工作。
未經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初審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報送市政府審議發布。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堅持下列原則:
(一)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二)堅持精簡、實用、高效;
(三)堅持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實行年度計劃制度。各單位提請市政府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上年度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辦公機構或者法制機構申報制定計劃項目。
未申報的,不得臨時動議提請市政府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
因特殊情況確需市政府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報送市政府7日前征求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提請市政府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
(一)規范性文件涉及的事項具有立法性質;
(二)規范性文件涉及的事項屬于本部門法定職責范圍;
(三)事項涉及多個部門,但可以聯合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的;
(四)制定依據僅為上級政府部門(不含國務院部委)規范性文件;
(五)內容明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起草單位擬訂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論證評估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可控性。
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應當參加規范性文件草案調查研究,評估論證。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辦公機構轉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保障適當審查時間。
第九條起草單位向市政府報送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合法性初審意見;
(三)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修訂)說明。含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必要性,制定依據,調研、論證、征求意見情況,主要制度和措施,相關參考資料等;
(四)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對照表;
(五)其他有關材料。
未按照上述規定報送材料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起草單位補充報送,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補充相關材料。補充報送的時限不計算在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時限內。
不按照要求報送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不予審查,退回相關材料,并書面說明不予審查的理由。
(一)缺少合法性初步審查意見,且存在明顯違法、不合理性問題,或者明顯違背國家政策的;
(二)上位法或者國家政策將作重大調整,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未征求有關部門和行政相對人意見,且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對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
(四)未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通過或未經主要負責人簽署,或者未經共同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的;
(五)未按照第九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經催告后仍不報送的;
(六)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項情形;
(七)致使審查工作無法進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權限,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三)與其他相關政策、規定是否協調一致;
(四)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審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步審查;
(二)征求意見;
(三)調研;
(四)協調;
(五)出具審查意見。
因突發公共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對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協調會;發函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者論證;組織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咨詢或者論證等方式。
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延長審查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開展合法性審查,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的依據、意見和建議;對利益相關方與起草單位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合法性審查意見,根據意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作相應修改。
第十七條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認為不合法的,市政府常務會議不予研究。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