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3-0057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3-10-11 |
標 題 | 關于加強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13〕10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現將加強連云港市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下稱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相關規定通告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加強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通告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 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通告
為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現將加強連云港市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下稱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相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為沭新渠送清水工程的房山鎮薔北地涵至張灣鄉四營加壓泵站段,全長42.5公里,水質保護目標為Ⅲ類。沭新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域分為一級保護區(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及其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及其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和保護區(河道沿線堤內及堤腳外20米范圍)。
二、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蛩w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有毒有害廢液;
?。ǘ┰谒w清洗裝貯過油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ㄈ┰谒蚣昂舆厼┑?、岸坡堆置、存放、傾倒、掩埋工業廢渣、放射性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垃圾、糞便、動物尸體及其他廢棄物;
?。ㄋ模┰诘虄葟氖潞拥?、灘面種植、畜禽飼養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ㄎ澹┰诤觾日~、毒魚、電魚、網魚;
?。┰诘虄冉ǚ俊⒙駢灪腿鷫Φ仍O施;
?。ㄆ撸┰谘鼐€新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化學品和各種有毒物品的碼頭,以及在沿線碼頭從事以上物品裝卸和進行船舶運輸;
?。ò耍鞚{機船行駛;
(九)在匯水區域內從事手工作坊式酸洗石英砂生產活動;
?。ㄊ┥米蚤_啟污水調控閘門。
三、在準保護區內,除第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電鍍、印制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等建設項目;
?。ㄈ┡欧攀∪嗣裾嫉挠袡C毒物控制名錄中確定的污染物;
(四)建設廢物回收(加工)場和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棧,或者設置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
?。ㄎ澹┬陆?、擴建對水體污染的其他建設項目。
四、在二級保護區內,除第二、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二)設置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或者在水域內采砂、取土;
?。ㄈ氖聡W、網箱養殖及清洗衣物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五、在一級保護區內,除第二、三、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跒┑?、堤坡種植農作物;
?。ǘ┰O置魚罾、魚籪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旅游、漁業捕撈;
?。ㄈ┩?看?、排筏,從事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四)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其他建設項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必須認真執行本通告的各項規定。對違反本通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視情節和影響,由環保、水利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拒絕、阻擾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