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30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8-3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民辦教育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5〕13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民辦教育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167號),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民辦教育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民辦教育的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關于加快發展民辦教育的暫行規定
(市教育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發改委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市規劃局 市國土資源局 市建設局 市物價局
市公安局 連云港工商局 2005年8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民辦教育的發展步伐,規范和完善民辦教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的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以下稱民辦學校)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貫徹國家關于“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民辦教育方針,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領導,將民辦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總體發展規劃,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各種辦學形式都可以大膽試驗,積極探索,努力形成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第四條積極引導舉辦者采取多種辦學形式重點發展高中階段教育,特別是中等職業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勵舉辦高標準、高規格的實施義務教育和各種類型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
第二章政策保障
第五條民辦學校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對于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對于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采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
第六條對于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在建設中免收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并本著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學校建設的相關手續。
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它優惠政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外地來本市投資辦學(個人投資額達20萬元以上)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可在其居住地公安機關登記常住戶口;被招聘到民辦學校任教(含大中專畢業生)的人員,在城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有《房屋所有權證》)的,可在其居住地公安機關登記常住戶口;沒有住房的,可在民辦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民辦學校的集體戶口。
第八條鼓勵舉辦規模大、設備檔次高的優質民辦學校。對投資3000萬元以上舉辦中等職業學校、投資5000萬元以上舉辦其他民辦學校的,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特殊優惠政策。
第九條各級教育、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民辦學校在業務指導、教研活動、教師培訓進修、表彰獎勵、信息服務等方面,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
民辦學校的學生在參加考試、表彰獎勵、社會活動、升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的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條鼓勵民辦學校通過社會贊助、捐贈、投資、合作、貸款等方式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鼓勵各級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一條切實維護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對民辦學校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和搭車收費。對符合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憑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對違反規定或超出范圍、標準的收費,民辦學校有權拒絕繳費。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民辦學校根據自身的辦學成本和社會經濟承受能力以及教育市場或生源情況制定,按民辦學校的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并公示;對接受其它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直接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民辦教育工作者或取得突出成績的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給予獎勵,獎金從教育發展基金中支付。
將民辦教育發展與民辦教育扶持和獎勵政策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對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對于引進市外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按照市有關招商引資政策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實施教育考試、職業資格等級考試或發證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相關的辦學活動,保證民辦學校之間真正公平競爭。
第三章審批與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按照以下權限審批:
(一)舉辦高等學歷教育學校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初審辦學資格,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舉辦高等非學歷教育學校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舉辦普通高中及中等專業或職業學校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舉辦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的,由各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舉辦以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舉辦中等及以上技工學校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申報材料,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舉辦實施自學考試助學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在市區內舉辦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各縣區域內舉辦的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上一條中的本市相關審批機關要簡化審批手續,壓縮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從快辦理審批手續。
申請籌設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學歷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下同)的,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申請正式設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申請籌設初、中等學歷教育學校的在30個工作日內、申請正式設立初、中等學歷教育學校的在6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申請舉辦高等學校或技工學校的,市教育、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協助舉辦者向省教育或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經批準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法人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等有關證件,相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在國家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登記或備案程序。
第四章教師管理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可以自主招聘教職工,聘用教師應具有國家規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其人事關系由當地縣以上(含縣)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
建立公辦、民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機制,教師由公辦學校流向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保持原來身份不變。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教齡和工齡計算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聘用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的教職工要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失業保險。公辦學校教師教齡達5年以上到本市范圍內的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任教的,其原在公辦學校期間的符合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從到民辦學校任教之月起可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民辦學校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足額繳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退休待遇。上述人員今后從事非教育工作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要建立公積金制度,為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繳存公積金,繳存標準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民辦學校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納入各級教師職稱評審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外市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中教一級以上職稱的優秀高中教師來我市民辦學校(不含高校)任教,按人才流動的有關規定享受事業單位待遇。
第五章招生與學籍管理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實行自主招生,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審核備案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刊播、張貼、發放等手續。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民辦學校經批準設定的專業和辦學范圍在當天內給予及時辦理。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學生學籍納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允許民辦和公辦學校的學生相互轉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或轉學的必須辦理休學或轉學手續,嚴格控制流生。
第六章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民辦學校實行獨立法人、獨立核算,要依法加強財務管理,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各級教育、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民辦學校共同防范辦學風險,協助民辦學校管好財、理好財。民辦學校收入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克扣。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停辦或解散,審批機關和其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民辦學校,進行財產清算并安置好在校學生。
第二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宏觀管理和服務指導;督導部門要建立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制度,完善評估體系,督促民辦學校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積極開展民辦教育咨詢、評估、審計、代理服務等業務,協助政府部門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不斷提高民辦學校辦學水平。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設置標準由市教育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研究制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未列出的其它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市教育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