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7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7-2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13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規定》已經市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規定》已經市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連云港市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規定
第一條 為了正確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范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申請、審批行為,本著以人為本、穩定生育政策的原則和有利于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宗旨,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除《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審批,并在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條 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經過批準生育的)經鑒定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三)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一方只有一個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殘疾兄弟或者姐妹的。
(四)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男方無兄弟只有兩個姐妹,其中一個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五)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女方兄弟均為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夫妻共同贍養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女方無兄弟,男方雖沒有到女方落戶,但夫妻已共同承擔贍養女方父母義務的(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過一個孩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方均為喪偶的;
2.一方喪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撫養的;
3.雙方原各生育的一個孩子均由原配偶撫養的;
4.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撫養,一方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七)項或第二十三條 (三)、(四)、(六)項和第二款規定條件的。
第四條符合本規定所列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其申請、審批程序,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
符合本規定所列特殊情形的夫妻,須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后提出申請,其中女方是初次生育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請。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的(三)、(四)、(五)、(六)項。
第五條 符合本規定所列特殊情形,但未按規定程序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符合本規定所列特殊情形的夫妻,依照程序向有關部門遞交了書面申請,審批機關超過60日未批準也未告知申請人的,造成其生育行為違反了本規定,申請人不承擔有關責任;經審查確認申請人符合本規定所列特殊情形的,由審批機關補發生育證。
第六條 本規定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