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9-00252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9-08-2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鼓勵郵輪旅游產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9〕8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鼓勵郵輪旅游產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文件已超過其規定的有效期。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鼓勵郵輪旅游產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鼓勵郵輪旅游產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鼓勵郵輪旅游產業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為加大對我市郵輪旅游產業的扶持力度,引進郵輪來連始發或訪問,促進我市郵輪經濟發展,實現服務貿易創新突破,根據連云港市委、市政府“高質發展、后發先至”的決策部署和“構建東方大港、發展郵輪經濟”的工作要求,決定對郵輪旅游產業實施財政獎勵,特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獎勵對象
在連云港開展郵輪業務的自運營郵輪公司、租賃(或包租)郵輪的企業、提供郵輪服務的郵輪港口經營企業、招徠游客在連云港登輪出游的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等促進連云港郵輪產業發展的企業或單位。
二、對郵輪航次獎勵標準
(一)母港郵輪航次獎勵
母港郵輪航次是指游客從連云港登輪始發,最后返回連云港下船的航次,其中往返一次計為一個航次。對開辟連云港始發航次的郵輪航線實際運營企業按照航次數量予以獎勵。獎勵標準為:
5萬總噸以下郵輪:5航次以下,獎勵20萬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獎勵25萬元/航次;11航次以上獎勵30萬元/航次。
5萬至10萬總噸郵輪:5航次以下,獎勵25萬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獎勵30萬元/航次;11航次以上獎勵35萬元/航次。
10萬總噸以上郵輪:5航次以下,獎勵30萬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獎勵35萬元/航次;11航次以上獎勵40萬元/航次。
(二)訪問港郵輪航次獎勵
訪問港是指旅客從另一個城市登輪出發,靠泊連云港并組織旅客上岸觀光后離開連云港的航次。對郵輪航線實際運營企業將連云港港作為訪問港的郵輪航線按照航次予以獎勵。獎勵標準為:
5萬總噸以下郵輪:5航次以下,獎勵5萬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獎勵6萬元/航次;11航次以上,獎勵7萬元/航次。
5萬總噸以上郵輪:5航次以下,獎勵6萬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獎勵7萬元/航次;11航次以上,獎勵8萬元/航次。
(三)航次獎勵說明
1.同一郵輪運營企業年度航次可合并統計,但同一航次只能獎勵一個郵輪運營企業。
2.訪問港航次在連云港下客率達郵輪滿載客量50%以上且下客人數達500人以上方按相關標準予以獎勵。
3.轉港航次(游客從連云港登輪始發,從其他地方下船的航次)按母港航次獎勵標準一半執行。
4.因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原因臨時取消航次,相應航次視同未完成航次不予補助。
三、對郵輪港口(碼頭)經營服務企業的獎勵措施
對具備郵輪靠泊硬件設施條件的企業,接停靠5萬總噸以下郵輪的,獎勵5萬元/航次;接停靠5萬總噸至10萬總噸郵輪的,獎勵10萬元/航次;接停靠超過10萬總噸郵輪的,獎勵15萬元/航次。郵輪往返一趟算一個航次。
四、招徠郵輪旅客獎勵
(一)對招徠郵輪旅客在連云港出行的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或租賃、包租郵輪的經營企業)按登輪出游旅客人數給予郵輪招徠獎勵100元/人,招徠人數必須達到100人以上(含100人)。
(二)租賃(或包租)郵輪的經營企業和組團社獎勵申請出現重復的部分,以租賃方和分包組團社簽訂的協議規定確定歸屬。凡未明確規定的,均由組團社申請獎勵。
(三)對接待乘輪旅客上岸觀光的我市地接社按接待人次給予50元/人的獎勵,接待人次必須達到100人以上(含100人)。乘輪旅客指乘坐郵輪出游的非本市戶籍游客。
(四)郵輪母港航次涉及登輪出游后回程上岸的,僅獎勵登輪出游人數。
五、申報流程
(一)申報步驟
每年2月份,市文廣旅局會同市財政局下發郵輪產業資金申報通知,各有關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獎勵資金按年度進行結算,以企業或單位的名義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市文廣旅局提交申請,由市文廣旅局根據《辦法》,提出獎勵方案報市財政局。
市口岸管理部門負責郵輪航次核準,邊檢部門負責出入境游客人數核準,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行社招徠郵輪旅客人數核準。市財政局每年安排不高于1500萬元郵輪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資金給市文廣旅局,由市文廣旅局將獎勵資金撥至經核準的申報企業或單位。
(二)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郵輪獎勵資金有關請示、船舶登記文件、航次證明材料、游客核準人數證明、相關合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其中,航次統計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管理要求
(一)對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郵輪運營企業及旅行社,由市文廣旅局在行業內通報批評并記入誠信檔案,取消該單位申請扶持資格;對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予以收回,并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拒不接受財政、審計和旅游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郵輪運營企業及旅行社,取消其申請扶持資格,停止撥付扶持資金,對已經撥付的扶持資金予以收回。
(二)對全年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或重大旅游服務質量投訴事件兩件以上的企業,取消其當年扶持申請資格。
七、其他
(一)本辦法由連云港市文廣旅局會同連云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實施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關聯閱讀:《連云港市鼓勵郵輪旅游產業發展財政獎勵暫行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