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發放名單和金額,報請縣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后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賬戶。每月10日前發放到位,代理金融機構應在金融賬戶發放明細中注明“低保金”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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