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縣關于低收入問題中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一)家庭財產超出規定的情形:1.車輛:擁有生活用汽車;2.房產:非因拆遷原因,有兩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或因拆遷原因,擁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四倍;申請之前一年內或認定有效期內,興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3.金融資產: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4.在各類市場主體中認繳出資額累計20萬元以上(含);5.家庭財產不符合當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經濟狀況的家庭;
(三)拒絕提供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或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致使無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依法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分戶等方式故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故意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費行為的家庭;
(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不從事生產勞動人員的家庭;
(七)當地規定不得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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