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發布:養犬管理條例明年4月1日起施行
10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連云港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文明養犬走上法治歷程。
《條例》共六章47條,包括總則、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留檢和經營、法律責任和附則,從群眾關注的堵點、痛點、難點問題入手,對養犬管理工作體系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重點以及行使行政處罰權特殊情形等各方面內容逐一作出詳細規定。
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 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管理
《條例》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犬只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制度,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分區域管理。
重點管理區內準養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自行妥善處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檢機構。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并且有固定住所并獨戶居住,三年內無犬只被沒收或者被吊銷養犬登記證的處罰記錄;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對于為何要求重點管理區內居民養犬每戶限一只,市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決定是綜合衡量了我市區域人口密度、犬只管理成本和城市承載力等多種因素。同時,限養一只也是當前國內其他城市犬只管理政策中的普遍做法。
規范養犬行為 攜犬出戶束犬鏈不得超過2米
《條例》明確,養犬人應當及時攜犬只到具有相關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組織接種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養犬人、登記的養犬地址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犬只死亡、丟失無法找回或者放棄飼養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近幾年,因居民養犬日益增多,犬只傷人、擾民以及污染環境等引發的城市管理問題和社會矛盾不斷加劇。據不完全統計,全市犬只數量超過20萬只。2023年全市110接報涉犬警情4000余起,其中涉及噪聲擾民428起,動物侵擾311起,犬只傷人106起,涉犬糾紛910起。
為了從源頭上避免、減少涉犬糾紛,《條例》對養犬人遛狗行為進行規范:
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犬只束2米以內的束犬鏈(繩)全程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等;遇到行人、車輛提前收緊束犬鏈(繩),并主動避讓;進入公共樓道、電梯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避開出行高峰時間,并采取收緊束犬鏈(繩)、為犬只戴嘴套、懷抱、裝入犬袋犬籠等安全防范措施;即時清理犬只糞便等排泄物。
《條例》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推出有力舉措。《條例》規定,犬只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的,應當立即告知受害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屬。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造成傷害有過錯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條例》還專門設置了法律責任懲處違法行為。
養犬人未按照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逾期仍不登記的,沒收犬只;
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在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攜犬外出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法文明養犬 實行養犬登記、犬只免疫便民服務
《條例》明確: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等犬只防疫。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占道經營犬只和因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將為養犬登記、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務,向社會公布養犬登記辦理地點、狂犬病免疫接種點,逐步實現在同一場所辦理養犬登記和實施狂犬病免疫接種等業務。與此同時,市公安機關還將建立全市統一的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為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延續、變更、注銷等提供便利。”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針對市民廣泛關注的禁養犬只品種目錄由市公安機關和市農業農村部門共同確定,及時公布。目前,仍然按照2019市政府發布的《關于確定連云港市城區禁養犬品種及禁養區范圍的通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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