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農藥經營許可(變更)
一、基本信息
農藥經營許可(變更)
二、部門信息
東海縣農業農村局
三、窗口辦理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是
辦理地點:東海縣政務服務中心3樓農業農村局綜合窗口(東海縣晶都大道28號)
辦理時間: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夏季(7月初-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春秋冬季(10月1日-次年7月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咨詢方式:0518-87796610
四、受理標準
服務對象:自然人,企業法人
受理條件: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一)有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熟悉農藥管理規定,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二)有與其他商品以及飲用水水源、生活區域等有效隔離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并配備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防護設施;(三)有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臺賬記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等制度。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
農藥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農藥經營載明農藥經營者名稱、住所、負責人、經營范圍以及有效期等事項。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
五、辦理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材料,申請人自備1份;
2、原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政府部門核發1份;
3、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適用于改變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等變更),申請人自備1份。
六、辦理流程
暫無
七、辦理時限
即辦件,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1個工作日
八、收費情況
不收費
九、審批結果
審批結果名稱:農藥經營許可證
十、法律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條
十一、咨詢投訴
咨詢方式:0518-87796610
監督投訴方式:0518-87212629
十二、政務服務網鏈接
https://lygdh.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1&iddept_yw_inf=113207220142807529400012016100002&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2201428075294000120161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線辦理
是,除政務服務網外,無其他在線辦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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