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公告
為進一步增強制度建設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現將《連云港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
一、意見建議提出時間
請有意見和建議的單位和各界人士在2023年4月11日前提出意見。
二、意見建議提出方式
意見建議可以通過紙質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便于整理和保存方式提出。
三、意見建議聯絡途徑
1.以郵遞方式提出的,請將紙質信函寄至: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朝陽東路69號,市行政中心B樓325室,郵編222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建議”字樣。
2.以傳真方式提出的,請將傳真發至:0518-85815015。
3.以電郵方式提出的,請將郵件發至:lygfwtxjs@163.com。
特此公告。
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連云港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改善融資環境,幫助中小微企業提高資金籌措能力、及時獲得銀行續貸支持,防范和化解企業資金鏈風險,促進經濟、金融穩定發展,根據《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連云港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轉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應急轉貸資金是指由市設立的,為貸款到期、有轉貸需求且符合銀行信貸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短期周轉的資金。應急轉貸資金僅用于流動資金貸款的轉貸,項目貸、金融機構表外融資等不能使用應急轉貸。
第三條 應急轉貸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為在本市依法經營,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等可以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工業副市長、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連云港銀保監分局、工業投資集團等單位組成的連云港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市應急轉貸資金統籌、協調、推進等工作, 負責應急轉貸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監督等工作。
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工業副市長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工信局是應急轉貸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應急轉貸資金有關政策的制定,轉貸申請審核、運行統計分析、選定合作銀行等相關工作;制定相關的業務操作規范。
市工業投資集團負責應急轉貸資金的首期出資,保障應急轉貸資金供給充足,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適時增加資金規模;承辦應急轉貸資金發放、收回等相關工作。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單位根據職責,配合做好應急轉貸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應急轉貸資金首期規模2億元人民幣,鼓勵縣區加入,做大應急轉貸資金。
第七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滾動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八條 自愿參與應急轉貸業務的銀行應當與主管部門簽訂合作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開展轉貸資金業務。
第九條 申請應急轉貸資金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域內誠信經營,經營范圍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發展政策或支持的方向,運營狀況良好,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期銀行貸款條件和后續還貸能力,合作銀行同意續貸。
第十條 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額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小微企業單筆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000萬元;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申請應急轉貸資金,實際用于該企業生產經營的,單筆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三)個體工商戶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單筆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 市工投集團與合作銀行就開展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流程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應急轉貸資金。合作銀行應指定專人負責應急轉貸資金業務工作。合作銀行應積極推進應急轉貸資金業務開展。
第十二條 應急轉貸資金按實際使用天數計資金使用費用,最長使用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天。應急轉貸資金實行差別化收費,5天內的資金使用日綜合費率為0.2‰;超過5天的,超出部分日綜合費率為0.4‰。市工信局可以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要求,以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報領導小組批準后對應急轉貸資金使用綜合費率作出調整。
第十三條 批準的單筆應急轉貸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的95%;同一主體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使用應急轉貸資金超過5筆后,其單筆應急轉貸資金額度不得超過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的80%。
第十四條 中小微企業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應當向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提出。對中小微企業提出的應急轉貸資金申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確認申報單位材料齊全后,受理申報業務。
(二)初審。由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對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和信用情況進行審查。
(三)銀行確認。合作銀行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確認,確認予以同意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出具應急轉貸資金安排使用意見,并簽字蓋章。
(四)審批。在合作銀行出具轉貸承諾意見、申請單位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基礎上,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會同市工投集團決定借款金額并簽署意見。超過6000萬元或者逾期的轉貸申請,應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
(五)放款。手續齊備后,市工投集團從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向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并通知合作銀行和申請單位。
(六)特殊情況下,可以實行容缺審批。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2天內辦理完成轉貸手續并發放貸款。經中小微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應急轉貸資金足額劃轉至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六條 應急轉貸資金收回后,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市工投集團應當將資金申請、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同時填寫月度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情況說明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要詳細分析原因,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并及時報市應急轉貸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七條 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及市工投集團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應急轉貸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建立必要的應急轉貸資金需求企業預警制度,及時掌握企業風險變化情況,為是否提供應急轉貸資金提供依據,有效防范資金風險。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及市工投集團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應急轉貸審批手續,及時催收還款,自覺接受領導小組的監督管理。市工投集團督促相關合作銀行依照承諾辦理轉貸手續,及時劃轉應急轉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關機構對資金管理平臺及運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九條 對于采取騙取、逾期不歸還應急轉貸資金的單位,將依法依約追繳應急轉貸資金,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相關不良記錄依法納入市征信管理系統,3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資金。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的,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引起應急轉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應急轉貸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錯或者違約導致市應急轉貸資金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于相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應急轉貸資金借款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應急轉貸資金的收入繳納相關稅費后,累計部分歸市工業投資集團,用于應急轉貸資金管理支出及資金增補。當有其它出資方參與時,扣除相關稅費后,盈余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三條 應急轉貸資金可根據政策及市場需求變化情況,經領導小組討論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決定停業或解散,解散時的凈資產由市工業投資集團收回。當有其它出資方參與時,解散時的凈資產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返還原出資方。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市應急轉貸資金的單位,在辦理轉、續貸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抵押事項時,不動產登記部門開辟綠色快捷通道,予以優先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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