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企業上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經信局(經發局),市開發區、徐圩新區經發局,高新區經安局:
為落實《江蘇省“企業上云”獎補資金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要求,規范“企業上云”項目管理,加快推動“企業上云”工作,我委制定了《連云港市“企業上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連云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10月19日
連云港市“企業上云”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江蘇省“企業上云”獎補資金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要求,規范“企業上云”項目管理,加快推動“企業上云”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企業上云”項目,是指經各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審核確認,在江蘇省“企業上云”綜合服務平臺上審批通過的“企業上云”獎補資金補助類項目。
第三條 市區“企業上云”項目由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共同管理,各縣“企業上云”項目由縣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管理。根據管理權限,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對“企業上云”項目進行真實性、有效性核查。
1.對于年化協議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項目,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將組織專家進行核查。
2.對于年化協議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30萬元的項目,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有重點地組織核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采取隨機抽取方式進行核查。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核查結果需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3.對于年化協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方式進行核查。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核查結果需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第四條 “企業上云”獎補資金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1.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制定資金分配計劃,市財政局負責下達資金分配計劃。
2. 市、縣區財政部門根據資金分配計劃等撥付項目補助資金。
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江蘇省“企業上云”綜合服務平臺發布的“企業上云”項目,通過年化協議金額、“企業上云”星級評價情況(星級評價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布文件為準)的核算,依據省下達資金計劃制定市級資金分配計劃,將資金分配到各縣和市區企業。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可根據“企業上云”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適時調整。
第七條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項目申報組織和資金撥付,做好信息統計工作。
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對獎補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并適時進行抽查。
第八條 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應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九條 獎補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擠占獎補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建立獎補資金失信懲戒制度。對在信用查詢中有嚴重失信記錄的企業,不得安排獎補資金。對有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等嚴重失信行為的申報企業和云服務商,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將其納入江蘇省“企業上云”綜合服務平臺黑名單,并將其失信信息推送給當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暫停該企業申報資格三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連云港市經信委辦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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