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經信委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企業示范智能車間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經信(發)局,市開發區、徐圩新區經發局,高新區經安局:
我委研究制定了《連云港市企業示范智能車間認定辦法(試行)》,請遵照要求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7月24日
連云港市企業示范智能車間
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制造業企業轉型升級、高端發展,提升我市智能制造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示范智能車間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三條 市示范智能車間評審、認定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組織。
第二章 認定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智能制造及應用企業。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示范智能車間的企業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必須在連云港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信用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
3.企業應有智能制造建設規劃,擁有能提升企業智能制造水平的技術研發機構和一定規模的智能化人才隊伍;
第六條 申請認定市示范智能車間的車間應基本符合以下條件:
1.智能裝備廣泛應用。自動化生產線、機器人等自動化、智能化生產、試驗、檢測等設備臺套(產線)數占車間設備臺套(產線)數比例不低于50%。
2.車間設備互聯互通。采用現場總線、以太網、物聯網和分布式控制系統等信息技術和控制系統,建立車間級工業互聯網,車間內生產設備聯網數占智能化、自動化設備總量的比例不低于50%。
3.生產過程實時調度。生產設備運行狀態實現實時監控、故障自動報警和診斷分析,生產任務指揮調度實現可視化,關鍵設備能夠自動調試修復;車間作業計劃自動生成,生產制造過程中物料投放、產品產出數據實現自動采集、實時傳送,并可根據產品生產計劃基本實現實時調整。
4.車間環境實現智能監控。根據車間生產制造特點和需求,配備相應的車間環境(熱感、煙感、溫度、濕度、有害氣體、粉塵等)智能監測、調節、處理系統,實現對車間工業衛生、安全生產、環境自動監控、自動檢測、自動報警等智能化控制,安全生產防護符合行業規范要求,車間廢棄物處置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車間部署的互聯網、局域網、物聯網、以太網和現場總線等網絡環境具備較好的網絡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恢復等能力,實現安全可控。
5.物料配送實現自動。生產過程廣泛采用二維碼、條形碼、電子標簽、移動掃描終端等自動識別技術設施,實現對物品流動的定位、跟蹤、控制等功能,車間物流根據生產需要實現自動挑選、實時配送和自動輸送。
6.產品信息實現可追溯。在關鍵工序采用智能化質量檢測設備,產品質量實現在線自動檢測、報警和診斷分析;在原輔料供應、生產管理、倉儲物流等環節采用智能化技術設備實時記錄產品信息,每個批次產品均可通過產品檔案進行生產過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7.資源能源消耗實現智能監控。建立能源綜合管理監測系統,主要用能設備實現實時監測與控制;建立產耗預測模型,車間水、電、氣(汽)、煤、油等消耗實現實時監控、自動分析,實現資源能源的優化調度、平衡預測和有效管理。
8.車間與車間外部實現聯動協同。車間與車間外部信息系統實現聯通,相關數據實現自動接收、自動反饋;集成應用計算機輔助設計及仿真系統、MES、ERP、DCS等信息與自動化系統,車間之間實現管控一體化。
9.經濟效益明顯提升。車間實施智能化改造后,勞動強度大幅降低,工作環境明顯改善,生產效率明顯提升;不良品率顯著降低,產品質量明顯提升;萬元產值綜合能耗顯著降低,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明顯提升。
第四章 申報、評審與認定
第七條 企業對照基本條件可進行自我評價。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車間,所屬企業按照自愿申報原則向所在縣、區經信(發)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報材料包括:
1.《連云港市企業示范智能車間申請表》;
2.《連云港市企業示范智能車間發展情況報告》。《發展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①申報單位和申報車間的基本情況;②申報車間對照本辦法第六條九個方面的基本條件,認真闡述相關情況;③申報車間在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實現綠色制造等方面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與智能車間建設相關的知識產權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企業申報材料由所在縣區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預審后,分別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經材料審核、現場核查、綜合評審后,擇優確定市企業示范智能車間名單,公示一周,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責任 、義務
第九條 被認定示范智能車間的企業予以表彰獎勵,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智能車間及相關項目。
第十條 被認定示范智能車間的企業,有義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推廣經驗,擴大示范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24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連云港市經信委辦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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