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條
近日,市民張先生向市人社局12333熱線咨詢,他到市區一家企業上班,剛剛發了上個月工資,但是單位沒有給他工資條,他也不清楚具體工資構成情況。熱線工作人員回復說,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條,一旦發生有關勞動糾紛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投訴或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據介紹,《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督K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
同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同時提供本人的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
市勞動監察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工資條可顯示工資明細,能全面反映員工每月工資具體情況,檢驗單位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五險一金及個稅情況,還可以讓員工監督單位是否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同時,工資條可以作為確定勞動關系的證據,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如今,隨著網絡化、信息化的不斷進步,用人單位也向員工提供電子工資條,并非必須提供紙質工資條。電子工資條同樣可以讓員工及時了解本人的工資情況,且在便捷性方面更有優勢,可以說是如今廣大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條的主流做法。
市勞動監察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提供勞動者工資清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者要保存好自己的工資條,一旦發生有關勞動糾紛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投訴或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該負責人說,勞動者如遇拖欠工資情況的,可在“連云港市根治欠薪線索反應平臺”微信小程序反映,勞動監察部門將快速與投訴人對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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