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市區城市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關于調整市區城市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連價費字〔2008〕376號)
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物價局(分局),各相關單位:
為了促進我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本著保持穩定、適當調整的原則,根據對市區環衛部門垃圾處理成本監審情況,在召開城市垃圾處理費調整價格決策聽證會的基礎上,經請示市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市區城市垃圾處理費部分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含臨時工、季節工)人數交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每人每月3元調整為每人每月4元。
二、裝璜垃圾處理費均按裝璜的建筑面積征收,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元。對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因裝修房屋已按購房面積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交納垃圾清運處置費的,環衛部門不再向這部分居民直接收取裝璜垃圾處理費,改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從收取的居民垃圾清運處置費中按居民購房面積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向環衛部門交納裝璜垃圾處理費。
三、除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適當調整外,其余各類城市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暫不作調整,仍按市政府辦公室連政辦發〔2002〕115號和市物價局連價費字〔2001〕23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在市垃圾焚燒處理場投入運行前,連云區的城市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仍按市物價局連價費字〔2007〕335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城鎮居民中屬于城鎮特困職工或低保對象的,分別憑市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職工證》或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免交居民城市垃圾處理費;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開辦餐飲業、商業服務業的,憑《就業登記證》減半交納城市垃圾處理費。
五、各有關收費單位要按照“誰產生垃圾誰付費”的原則,在強化宣傳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力度,提高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到位率。要嚴格按規定認真做好收費公示工作。
六、本通知從2009年3月1日起執行。過去文件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連云港市物價局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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