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及修改情況的公示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4號)規定,海州區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8日就《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通過海州區政府網站及現場張貼的方式予以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在公示和征求意見期間,部分被征收人通過撥打電話、現場咨詢等方式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公眾意見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修改情況公示。
一、征求公眾意見情況
1.本項目征收范圍內共有被征收企業6個,共發放公眾意見征詢表6份,收回5份(1個企業無反饋意見)。5戶同意征收,同意征收戶約占征收量的83%。
2.被征收戶反饋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征收政策、過程是否公開、透明。
二、關于被征收戶相關意見的解釋說明
1.因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已列入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并且連云港市規劃局出具《關于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符合城鄉規劃的函》(連規海發〔2018〕4號)、連云港市國土局出具《關于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說明的函》(連國土資審〔2018〕12號)、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批準將2018年海州區舊城區改建新增項目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具備征收的各項形式要件。
2.該項目整個補償政策全部是按省市區房屋征收政策執行,將實行陽光征收,將房屋評估價、附屬物價格、征收協議、領款單等全部公示,并由紀檢部門全程監督,確保項目公開、公正、公平。
特此公示
附件: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修正稿)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修正稿)
因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建設需要,海州區人民政府擬對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房屋征收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構筑物實施征收。依據國家、省、市房屋征收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結合該地塊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政策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設部建房〔2011〕77號);
3.《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4.《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4號);
5.《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5號);
6.《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14號);
7.《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連政發〔2011〕128號);
8.《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連政規發〔2014〕1號);
9.《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18〕42號);
10.《連云港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征監〔2018〕124號);
11.其他相關文件。
二、征收人
海州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
海州區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實施單位
海州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海州區新南街道辦事處。
五、征收范圍
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房屋征收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構筑物(詳見紅線圖)。
六、征收期限
自本項目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七、征收簽約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
八、征收簽約獎勵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
九、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從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每年度公布的估價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半數以上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協商選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或未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將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十、被征收房屋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單位房改房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測面積(不含翻建、擴建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二)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筑執照),并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載明內容建設,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
(三)土地符合登記條件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登記的,由國土部門按程序確權,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記資料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屬確認單(以下簡稱土地確權材料)。
(四)國有土地上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沒有建房批準手續,但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被征收房屋,參照有證房屋予以補償。
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 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或者雖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但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外的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五)承租人依托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參照有證房屋并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準地價給予補償;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六)已經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一)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按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計算補償款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認定的合法面積征一還一,互找差價。
2.選房辦法:被征收人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房,先簽先選、后簽后選。
3.過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4.安置房源:富邦萬得園小區。
5.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房樓址、戶型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圖紙為準,安置房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面積為準(詳見現場選房圖)。
6.安置房上房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繳納。
7.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超過安置房總價,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協議約定的支付時間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低于安置房總價的,其差價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給房屋征收部門。
(四)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本項目征收決定之日市區45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價格的,按照市區45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價格標準給予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年度保障性住房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后,在其輪候保障住房期間,再一次性給予7200元/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經認定的違法建筑,不予產權調換。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一)征收個人非住宅房屋,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參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二)征收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積和性質以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和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有爭議的,由市國土部門予以確認。房屋面積確權按國有土地上房屋確權原則執行,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符合連政發〔2011〕128號《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事實經營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商業氛圍較優地段(商業街、市場及周邊主次干道)按600-800元/㎡、商業氛圍一般地段(非商業街、市場周邊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無商業氛圍(零散經營點)按100-300元/㎡的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托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凈利潤和停產停業期限評估確定。其他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征收補助、獎勵
(一)搬遷補助
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2元/月/平方米計算。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過渡。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6個月計算,因房屋征收部門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門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執行。
(三)征收簽約及搬遷獎勵
本項目征收簽約獎勵期限為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在本方案確定的征收簽約獎勵期限內簽約并在協議約定時間搬家騰空、完好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給予下列獎勵;超過征收簽約獎勵期限,不予獎勵。
1.簽約獎勵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8%;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21~30日內(含30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4%。
(2)選擇產權調換的,分別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屋價值,并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屋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以外部分,在20%之內(含20%)的,價格比市場評估價每平方米優惠200元;超過20%以上的,按市場評估價計算。
2.搬遷獎勵
(1)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21~30日內(含30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2)征收企事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21~30日內(含30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四)其他獎勵及優惠政策
1.鼓勵貨幣化安置,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給予合法房屋評估價4%的貨幣化安置獎勵,超過上述期限,不予獎勵。
2.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按照違法建筑磚木、磚混、鋼混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補助。
十四、其他事項
1.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2.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如發現征收工作人員在征收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歡迎被征收人和廣大人民群眾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將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對舉報人員給予500元獎勵,同一舉報事件以先舉報者為準。
3.在房屋征收期間,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征收人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及搬家騰房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海州區房屋征收局報請海州區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海州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0.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成后,由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指揮部進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辦理安置手續。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書面通知原市委黨校周邊地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指揮部;否則,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十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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