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區殘疾人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可以與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嗎?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社會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20〕3號)規定: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保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等)和城鄉居保待遇的,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終止并解除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不得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定期遺屬撫恤金和城鄉居保待遇。從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可由本人選擇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定期遺屬撫恤金和城鄉居保待遇中的一項,終止并解除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因此殘疾人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可以與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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