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政策解讀
近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連政規發〔2023〕號)(以下簡稱《細則》),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作出具體規定。該實施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26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連政發〔2016〕15號)同時廢止。
近年來,隨著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政策體系的變化,參加工傷保險人員范圍的擴大,以及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連云港徐圩新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原《細則》亟需作相應的修訂,才能適應我市新的工傷保險事業發展需要。連云港市人社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牽頭起草了《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修訂)》。
此次修訂原《細則》的背景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政策依據有調整。2020年1月22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江蘇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3號),實施省級統籌“五統一”。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又先后出臺了《江蘇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管理暫行辦法》(蘇人社發〔2020〕55號)、《江蘇省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暫行辦法》(蘇人社發〔2020〕104號)、《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0〕1號)等一系列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配套政策文件,原《細則》制定的政策依據均已發生改變。二是適用范圍有增加。近年來,國家和省出臺了系列工傷保險配套政策,將建筑施工企業、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實習生,快遞、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等先后納入了工傷保險管理,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逐步向全覆蓋過渡。原《細則》的適用范圍已不能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三是權力下放有要求。由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徐圩新區一直受市人社局委托進行工傷行政確認。黨的十九大以來,我國積極推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將大量的行政權力逐步向基層下放,《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也提出了將工傷行政確認權限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門的要求。2020年7月,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連云港徐圩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式成立。按照相關要求,該局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行政確認工作。
此次修訂程序規范嚴謹。2022年10月,市人社局向市財政、衛健等業務關聯部門及縣區(功能板塊)人社部門書面征求意見,11月在市人社局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2月在市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征求意見。此外市人社局還通過微信群、QQ群、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向各縣區(板塊)、重點企業和服務對象廣泛征求意見,對反饋的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充分吸收采納,形成了《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修訂)(送審稿)》。2023年2月10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認為屬于市政府制定權限范圍,程序規范,內容合法。
修訂后的《細則》共39條,其中修訂涉及7條,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本次修訂,將本單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實習生,以及快遞、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平臺企業的新業態從業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
二是實施新的儲備金制度。將原來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為儲備金,調整為各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5%按時足額上解省級儲備金。
三是明確徐圩新區工傷行政確認權限。2020年7月,市編委印發了《關于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連云港徐圩新區)黨工委管委會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批復》(連編〔2020〕46號),明確設置“黨群工作部,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牌子”。按照規定,連云港徐圩新區人社局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行政確認工作。本次修訂,從政策層面對徐圩新區工傷行政確認權限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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