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工作”政策解讀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主要依據2011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3年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公布的《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中所設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章節所規定的條目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設區的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各級人民政府職能,即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應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各級項目名錄體系;在名錄建立過程中,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又文化主管部門組成專家評審機構,明確評審程序。在此基礎上,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就我市而言,自2007年市政府公布第一批全市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以來,已開展了七批評審工作。
開展第八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命名工作,是深入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扎實推進江蘇連云港山海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健全壯大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體量的一項重要工作,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確立并公布。截至目前,全市共有非物質文化遺產222項(不含擴展項目),其中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6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33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183項,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名錄體系。根據分級保護原則,列入各級名錄的非遺項目都分別落實了保護主體、保護計劃和保護措施,省市級非遺名錄各縣區全覆蓋。
關聯閱讀:市政府關于公布第八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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