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解讀
為提高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素質,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推進誠信連云港建設,市信用辦聯合市公安局共同研究起草了《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現就《細則》的起草情況,從三個方面作簡要說明:
一、起草背景
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是當前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主要就是將交通違法納入個人失信范疇,通過聯動懲戒等措施,促進交通參與者自覺提高文明意識、減少交通違法行為。2014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我省于2015年2月在全國率先實施交通信用管理,省內宿遷、揚州、鹽城等地也出臺文件開展此項工作,收到了較好效果。
二、起草過程
市委、市政府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項雪龍市長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副市長兩次召集會議研究,親自修改審核。市信用辦聯合市公安局,共同起草完善文件。在牽頭完成初稿的基礎上,2015年底,市文明辦與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人社局等12家單位進行座談,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2016年1月份,分別向市法制辦、交通運輸局、人社局、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等50家市級部門發函,書面征求意見。2016年3月份,又聯合市信用辦,與市法制辦、交通運輸局等12家單位座談,再次修改完善。經過三輪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形成了《細則》討論稿。2016年7月,市領導親自召集會議,專題研究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根據會議部署和市領導指示精神,我們再次對《細則》進行了研究修改,并經市政府二處把關、市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后,最終形成本《細則》。
三、主要內容
本《細則》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關于深入實施江蘇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見》和《連云港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規定起草,共有39條。較省《辦法》28條內容相比,本《細則》認定的違法種類與省里一致,涵蓋省《辦法》內容,并提出操作層面的具體要求。
《細則》規定,交通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三類。
我市對文明交通失信人實施聯動懲戒,具體就是將駕駛人交通信用狀況與評優評先、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等掛鉤,通過查詢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對其實施相應的懲戒。
第一,對于具有一般失信行為的車主或機動車駕駛人,交警、信用管理等部門將對其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二,對于具有較重失信行為的車主或機動車駕駛人,在以下領域可進行相應懲戒:
1.公務員招錄:各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有較重失信記錄的,按《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予以禁止報考、應聘等懲戒。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評優評先時,作為不授予榮譽的重要依據。
2.客運聘用: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校車服務、危險品運輸、渣土運輸企業在招聘營運駕駛人時,可以查詢應聘人員文明交通信用記錄,對有較重失信的,不予聘用。對校車、渣土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失信記錄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通報所在單位,建議予以內部處罰、轉崗或解除聘用。對客運、、危險品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失信記錄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相應懲戒。
3.保險費: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對機動車所有人有較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依據相關規定,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第三,對于嚴重失信行為者,除了要受到公務員招錄、客運聘用、保費等方面與較重失信者同樣的懲戒外,還要受到信貸方面的限制。《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規定,銀行在審批發放個人貸款時,對申請人有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作為限制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總體上,起草本《細則》,主要堅持“簡潔明了、便于操作”的原則,具體有四個特點:一是明確對象。適用于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在我市境內發生的交通失信行為。二是突出重點。將被法院判刑、主觀故意或與誠信有關的闖紅燈、酒后駕駛、遮擋號牌、偽造號牌、交通肇事逃逸等27種交通行為、嚴重交通違法、經常性違法等情形,納入交通失信行為。三是分類管理。按照《連云港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將失信行為劃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分層級實施差別化懲戒,對一般失信以提醒、教育為主,對較重、嚴重失信與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評優評先等掛鉤。四是社會聯動。將文明交通信用統一納入連云港市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機構等綜合運用行政監管、行業管理、司法措施以及社會性懲戒等手段聯合實施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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