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調整背景
當前,中央和省市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特別是2020年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對疫情防控中困難群眾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為此,省市兩級政府連續(xù)兩年把法律援助納入政府民生工程,2021年省政府實施“法律援助覆蓋范圍拓展工程”要求“各地將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調整至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市政府也將實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為4500名經濟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列為政府50件民生實事。我局作為牽頭部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相關單位的大力支持下,積極采取織密“10分鐘法律援助服務圈”、推進“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等一系列務實舉措,攻堅克難、奮發(fā)進取,提前完成市政府民生實事指標,但與上級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此外,法律援助申請標準設置偏高,與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水平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不相適應。目前,全省12個設區(qū)市已經將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調整為本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
二、調整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條“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確定,并實行動態(tài)調整。”
(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為擴大受援人范圍,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調整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辦發(fā)〔2015〕70 號)“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定標準基礎上確定本地區(qū)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四)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連委辦發(fā)〔2016〕72 號)“建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綜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申請標準。明確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由之前接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區(qū))城鄉(xiāng)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調整為接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援助范圍由低保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
(二)擴大免除經濟狀況審查范圍。明確對于特困供養(yǎng)對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年滿七十周歲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已經獲得司法救助或社會救助的人員等15類群體,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申請法律援助的,免除經濟狀況審查并簡化申請流程,積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優(yōu)化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積極回應民生需求,進一步拓展申請渠道、簡化審批流程、開辟“綠色通道”,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質效。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關注關愛弱勢群體,對于高齡、孤寡、失能、失獨老人以及困境兒童、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群體,逐步取消法律援助范圍限制,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律援助服務,持續(xù)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切實把民生實事辦好辦實辦出成效。
關聯(lián)閱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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