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期,國家、省先后出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10號)等重要文件,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依法依規、改革創新、協同共治的原則,以加強信用監管為著力點,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
二、編制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工作要求的重要體現。國家、省先后出臺指導意見及實施意見,將信用監管作為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重要舉措。
二是創新監管方式、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推進行政管理由“門檻管理”向“信用管理”轉變,將為營造優質營商環境提供信用支撐保障。
三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載體。加快建成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我市創新社會治理、強化協同聯動的重要保障,營造我市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含六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
(二)第二部分為事前環節信用監管,包括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組織開展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和大力推廣應用信用報告。
(三)第三部分為加強事中環節信用監管,包括全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積極推進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報、規范開展并應用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四)第四部分為完善事后環節信用監管,包括規范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督促失信市場主體限期整改、深入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加大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力度、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依法追究違法失信責任和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五)第五部分為強化信用監管支撐保障,包括強化信用監管信息化平臺支撐、大力推進信用監管信息公開公示、強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充分發揮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新技術對信用監管的支撐作用、切實加強信用信息安全防護、強化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和積極引導行業組織和信用服務機構協同監管。
(六)第六部分為加強組織實施,包括強化統籌推進、深化試點示范、加快制度建設和重視宣傳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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