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細則》4月1日起施行 新業態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
筆者從市人社部門了解到,市十五屆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修訂)》,修訂后的《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將本單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實習生,以及快遞、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平臺企業的新業態從業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
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負責人許全桂表示,2016年2月26日,市政府印發了《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都殑t》的出臺實施,有效地推進了我市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但是,隨著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政策體系的變化,參保人員范圍的擴大,以及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連云港徐圩新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原《細則》亟需作相應的修訂,才能適應我市新的工傷保險事業發展需要。為此,人社部門對原《細則》進行了修訂,并牽頭起草了《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修訂)(送審稿)》。
修訂后的《細則》共39條,其中修訂涉及7條,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本次修訂,將本單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實習生,以及快遞、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平臺企業的新業態從業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二是實施新的儲備金制度。將原來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為儲備金,調整為各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5%按時足額上解省級儲備金。三是明確徐圩新區工傷行政確認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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