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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督邊改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第十五批)
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基本情況 | 行政區域 | 問題類型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屬實 | 辦結目標 | 處理和整改情況 | 是否辦結 | 責任人被處理情況 |
56 | D3JS202411020028 | 連云港市連云區板橋街道工業園連云港鑫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原連云港良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內),生產原料為高爐礦渣、鎳渣、鋼渣等工業廢料,無跨省工業固廢轉移手續,與環評內原料不符,違法生產。 | 連云港市 | 其他污染 | 一、被舉報對象的基本情況 連云港鑫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連云港市連云區板橋工業園橫二路,現有項目環評及驗收手續齊全,經營范圍包括機制砂、石子的生產銷售等。 二、舉報問題調查核實情況 公司項目環評顯示主要原輔材料為礦熱爐爐渣和粗石子。現場倉庫內堆存有石子、機制鎳砂和爐渣,經查,機制鎳砂為莒南榮發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生產,經檢測符合建設用砂技術要求。根據相關規定,若機制鎳渣砂作為生產產品,用于混凝土原料可不按照工業固廢管理。爐渣來自連云港旺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環評內原料一致。 |
部分屬實 | 提升環境管理水平,督促企業合法合規生產經營。 | 1.加強企業原材料使用情況日常監管,確保依法依規生產。 2.定期對轄區內的建筑材料生產企業開展抽查,加強一般固體廢物的監管。 |
已辦結 | 無 |
57 | D3JS202411020033 | 連云港市贛榆區墩尚鎮新合村大朱莊村,鎮政府利用建筑垃圾回填朱某某家魚塘,復墾土地;利用生活垃圾、海邊污泥回填朱某某家魚塘,復墾土地,套取國家復墾資金。 | 連云港市 | 土壤 | 一、被舉報對象的基本情況 復墾項目由江蘇巖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共3個地塊,計劃使用墩尚鎮漁光互補項目坑塘清理的土方回填。朱某某家魚塘已征收,在3號地塊內。 二、舉報問題調查核實情況 1.國家復墾資金需項目竣工且通過驗收后方可撥付,該項目正在施工,尚未撥付國家復墾資金。 2.前期發現1號和3號地塊回填土變更為海州區某新建小區開挖地下室的土方,墩尚鎮政府已于11月3日要求巖嶸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將回填土清運回土源地。暫未發現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海邊污泥回填項目地塊情況。 |
部分屬實 | 加強監管,依法依規實施土地復墾。 | 1.督促項目施工方立即將未檢測的回填土轉運回土源地。 2.已對回填土進行土質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進行下一步處理。 |
階段性辦結 | 無 |
58 | D3JS202411020014 | 連云港市灌云縣楊集鎮三圖村204國道旁邊灌云農環能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排污許可證造假;2.沼氣提純區域有兩個除雜罐,使用活性炭除雜,廢活性炭沒有進行申報;無固廢倉庫,沒有危廢臺賬;化驗室的廢水處理設施里面有一個紫外燈光消殺工藝,使用的燈管也是屬于危廢;去年年底清理了一批固廢(氧化鐵),堆放在有機肥車間包裝區域;3.未按要求安裝活用水罐,廠區進水量非常大,污水是自行處理,對外宣傳用于綠化灌溉,實際廠區內沒有大量的綠植需要灌溉 ;化驗室樓頂的廢氣處理設施應該是二級活性炭吸附,實際是一級活性炭吸附,處理裝置里沒有活性炭,排氣筒高度不到十五米,化驗室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混在一起,兩套廢水處理設施都沒使用;4.沼渣暫存間排放廢氣沒有環評批復。 | 連云港市 | 土壤 | 一、被舉報對象的基本情況 農環公司位于楊集鎮204國道東側,項目環評及驗收手續齊全。 二、舉報問題調查核實情況 1.公司于2023年6月取得排污許可證,編號為91320723MA1YW8H20A001V,有效期限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8年6月26日止。暫未發現排污許可證造假情況。 2.公司天然氣生產線脫水除塵工段使用2個活性炭罐除塵,尚未產生廢活性炭,已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通過小微收集管理系統申報處置。化驗室廢水處理設施光催化環節使用紫外燈管,環評、竣工驗收等未要求作為危廢管理;公司設置設備檢修間和有機肥車間包裝區域兩個固廢貯存場所,其中有機肥車間包裝區域貯存了20噸廢脫硫劑(主要成分氧化鐵),未按竣工驗收要求貯存于設備檢修間。 公司設置一個回用水罐,用于項目廢水處理后灌溉廠區內13000平方米綠化。公司化驗室樓頂安裝一套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排氣筒滿足15米高要求。化驗室廢水和生活廢水經獨立的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回用于綠化。 3.調閱環評、竣工驗收、排污許可證等文件,公司沼渣暫存間廢氣為固液分離車間產生的惡臭,廢氣收集后經“水噴淋+生物除臭塔+化學洗滌池(TA002)”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高空排放。 |
部分屬實 | 加強監督管理,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 1.督促農環公司將廢脫硫劑全部集中至設備檢修間貯存,并按照危廢管理要求規范貯存、處置紫外線燈管。 2.加強監管,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
已辦結 | 無 |
59 | X3JS202411020033 | 連云港灌云縣城嘉天下北區南門搭了個大舞臺。每天晚上尤其是周末,都有高音喇叭擾民,同時還有各種唱歌聲、演講聲、廣告聲,導致周邊居民無法休息。 | 連云港市 | 噪音 | 一、被舉報對象的基本情況 信訪人反映的大舞臺位于“恒仁嘉天下”小區商業街中部,由灌云縣優先商業街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經營,主要用于親子游戲、相親大會等活動。 二、舉報問題調查核實情況 1.優先公司利用大舞臺開展活動,對周邊居民生活產生一定的影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數次約談該公司負責人,明確告知其行為影響周邊居民,督促其自行拆除舞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已于2024年4月立案調查,7月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目前案件處于6個月行政訴訟期,待訴訟結束后再進行下一步處置。 2.經現場核查,未發現大舞臺近期有開展活動的情況。 |
部分屬實 | 嚴格控制公共區域設施音量,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 | 督促公司立即停止噪聲擾民等環境違法行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 階段性辦結 | 無 |
60 | D3JS202411020011 | 連云港市灌云縣圖河鎮李莊村一組,此處有一個公司的風力發電設備,風車距離舉報人家不到三百米,夜間運轉噪音擾民。 | 連云港市 | 噪音 | 一、被舉報對象的基本情況 新天綠色能源連云港有限公司灌云圖河風場項目環評及驗收手續齊全。噪聲主要為升壓站變壓器運行噪聲和風電機組噪聲,項目以各風機中心點位設300米噪聲衛生防護距離,噪聲衛生防護距離內無居民。 二、舉報問題調查核實情況 項目2號風機位于圖河鎮大李莊村1組,該風機距最近住戶約380米。灌云縣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1月6日對該風機噪聲實施委托監測,檢測結果顯示噪聲達標。 |
部分屬實 | 加強設施維護,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 | 督促企業定期對風機開展噪聲監測工作,及時排查解決設備問題,確保噪聲達標排放。 | 已辦結 | 無 |
61 | X3JS202411020018 | 連云港市東海縣青湖鎮泉溝村(磨山自然村),盜挖水庫及岸線耕地、基本農田多年,另外還從本省、外省長途跋涉偷運毒化工廢料,埋在其領導下的轄區內,深埋幾十米深,至今未清理,嚴重破壞環境。 | 連云港市 | 土壤 | 一、被舉報對象的基本情況 磨山村位于青湖鎮西北部。磨山水庫位于磨山村西側,面積約850畝,主要用于農業灌溉和水產養殖。 二、舉報問題調查核實情況 1.舉報地塊在磨山水庫庫區范圍內,屬水域用地、水庫水淹地(灘涂),非耕地。2022年7月,青湖鎮紀委對薛某涉嫌超采土方問題依法處理相關人員。2016年4月-5月,東海縣水務局分別查處董某某、施某某庫區非法取土違法問題。 2.2023年7月,曾發現磨山水庫北側的連云港鑫昌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接收無錫、南通等地印染污泥等一般固廢違規堆放問題,截至2024年5月,涉案的11.439萬噸固廢已全部清理轉運。根據清挖驗收和損害評估司法鑒定,鑫昌達公司廠房外裸露土壤區域及水下區域已無明顯可辨識固體廢物,滿足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功能使用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不需要開展修復。2024年8月,對磨山水庫岸北采石場66處坑塘挖掘摸排,又發現2處坑塘填埋固體廢物,仍為鑫昌達公司2021年填埋,經鑒定不屬于危險廢物,已于8月底完成清理轉運工作。 3.磨山水庫水位常年保持在35米左右,結合前期調查未發現其他水下填埋固廢問題。2023年7月至今,多次委托檢測機構對水庫水體采樣檢測,檢測結果均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
部分屬實 | 加強巡查,消除環境隱患。 | 1.啟動鑫昌達公司生態損害賠償工作。 2.加強常態化巡查,嚴厲打擊違法填埋固廢行為。 |
已辦結 | 無 |
62 | X3JS202411020001 | 連云港市贛榆區墩尚鎮新合村(大朱莊村)村民反映,該村復墾用的土方未經檢測,用海邊含有大量鹽分的淤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 | 連云港市 | 生態 | 此件為重復件,舉報問題與第十五批D3JS202411020033相同。 一、被舉報對象的基本情況 復墾項目由江蘇巖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共3個地塊,計劃使用墩尚鎮漁光互補項目坑塘清理的土方回填。朱某某家魚塘已征收,在3號地塊內。 二、舉報問題調查核實情況 該項目正在施工。前期發現1號和3號地塊回填土變更為海州區某新建小區開挖地下室的土方,墩尚鎮政府已于11月3日要求巖嶸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將回填土清運回土源地。暫未發現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海邊污泥回填項目地塊情況。 |
部分屬實 | 加強監管,依法依規實施土地復墾。 | 1.督促項目施工方立即將未檢測的回填土轉運回土源地。 2.已對回填土進行土質檢測,待檢測報告出來進行下一步工作。 |
階段性辦結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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